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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6-07-19 07:10:02
【热门】房屋租赁合同汇编六篇(全文共9008字)

【热门】房屋租赁合同汇编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屋面积为 ;第 层 共 层;出租包含附属建筑物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整。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下次付租金时间应在已付租金到期前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

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

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

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

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见附件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

(2)电表现为: 度;

(3)煤气表现为: 度。

(三)附加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 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附件:

家私电器清单

出租房价中包括以下物品: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房屋押金为一个月租金。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物管、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出调整房租时,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接受时,乙方应在一个月之内退房。

第六条、付款方式:乙方每六个月预支付一次租金给甲方,应付租金为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乙方应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10天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

第七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租赁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租赁期

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条、乙方必须遵守房屋所在地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自觉到社区、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或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原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_________号仲裁书,已成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房屋的业主,并有意自用该处房产,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与原房主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承租上述房产的租房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终止,甲方于当日退出承租房产。

2、因房主自身原因,甲方近来一直未能与其联系上,故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的房租甲方已提存至_________公证处。

3、上述房租依乙方与原房主的转让协议,应全部或部分归乙方享有,但至今该房租仍在原房主________________处,且_________尚有_________________元押金未转交给乙方或归还甲方,鉴于上述情况,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取得其应得的房租,乙方承诺尽快归还甲方_________元押金。

4、双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行房屋交接手续,完成交接手续后在本协议上签章。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之。

一、 房屋状况。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本市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该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且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不影响隔壁邻居,如有投诉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房屋承租交割清单及房屋维修责任承担明细》中加 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房屋承租交割清单及房屋维修责任承担明细》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 定将房屋提供给乙方,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该合同附件应该由双方共 同签字确认。

二、 房屋租金、租赁期限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共计 月。

第四条 该房屋月租金(大写)整,¥ 元。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该房屋押金(大 写) 整,¥元。该押金在租赁期满且双方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管道、物业等相 关费用以及房屋和附属设施没有损坏的情况下(自然损耗除外),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付款的方式及时间:

三、 其他费用。

第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承租之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收视费、物管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 负担(除合同内特殊约定除外),并在退租时自行结清。如果未结清,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押金 中扣除相关费用而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七条 该房屋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代缴,与每期房租一起支付给甲方)□包括在月租金内□其他 自行协商。(税金比例按各区当期地税规定比例)

四、 房屋修缮和装修。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配合保护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 方之责任,由甲方负责修复。如果因为甲方不承担前述修复责任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则均应该由 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 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补足。

第九条 合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于使用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协助维修,则甲方 在接到乙方维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维修,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和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租赁期满后,除 甲方同意乙方拆除除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强行拆除,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五、 转租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甲方做出以下保证,否则视为违约处理,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 元)租金作为违约金,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乙方在接到甲方违约金的当天迁出房屋并结清所有费用。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甲方应按合同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7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继续履行本合同。

2、 在委托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而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乙方提前违约除外)

3、 因甲方的权属问题,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该房屋的。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做出以下保证,否则视为违约处理,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 元)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房屋押金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同时,甲方还保留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1、 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同意而将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即仍然以乙方名义交付房租,但居住人不是乙方或乙方直系亲属)。

2、 乙方拖欠房租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不另行通知,并有权收回房屋。

3、 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则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不交还房屋,则乙方每逾期1天应该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四倍的违约金。

4、 乙方故意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及室内设施,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不予以维修及恢复。

5、 乙方在承租的房屋进行扰乱社会治安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违纪活动。

6、 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提前退租的。

七、 合同续签、变更、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房屋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4、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5、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在期满当天内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自然损耗乙方无须承担责任),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6、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乙方需要适当延长承租期的(在一个月内),需提前壹月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后,于合同期满前十天内,另行签订承租延长协议,延期租金,乙方需一次性支付。或者双方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需于本合同到期前壹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一致后,应于本合同到期前十日内,另行签订新的承租合同,否者视为乙方不再续租。或者双方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如发生重大情势变更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提出方应出具相关机构关于情事变更的证明。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与附件《房屋交割单及房屋维修责任承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丙方分别收取甲乙双方该房屋月租金的一半作为丙方的中介服务费。

注:1、以下签字证明签字人已经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2、本合同可以粘单的形式予以补充。

3、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特别声明:甲方承诺共有权人已经知悉本合同内容并愿意共同遵守之,如因共有权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

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愿意承担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 方: 乙 方: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年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出租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 约200 平方米。

3、该房为甲方的简装修房。

4、甲方房屋内主要财产有 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暂定为 一年 ,自20xx年7月3日起至20xx年7月 2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住宿 使用,在租赁期间不改变其用途。

3、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必须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30日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根据市场价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总额为 元。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上述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交付清,甲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按时收取租金。

2、甲方对该租赁物(该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没有任何争议,保证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不受扰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2、乙方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或财物。

3、在合同租赁期间不受其他人防碍。

4、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按时付清电费。水费按每方4元收取,据实结算,经双方确认,水表止码为 。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承租房屋。

3、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或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的。乙方同意所装修部分在合同解除时归甲方所有。

3、乙方损坏租赁房屋或财产,且拒不修复或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乙方损坏的财产。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